【20230905 每日一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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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每日一税】
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
文/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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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09月04日,财政部官网公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新政,明确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现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年09月0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一句话: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
注意: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如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的,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可以不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换言之,企业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月计提折旧;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纳税申报时,一次性税前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已提折旧额进行相应纳税调增,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及资产情况。
企业如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项政策,也可以在办理该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7行以及第11行(12、13行)等相关栏次填报,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后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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