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8 10:35:49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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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扣缴单位财务人员: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现行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超过每月1500元。
为了方便您按照最新政策办理扣缴申报,目前系统已经完成升级,自9月份起,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需重新填报(如果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为了帮助您单位的员工及时享受政策红利,请您做好以下工作:
1.将政策主要内容告知员工,并讲清纳税人基本无需格外操作,就可以享受政策。
2.对尚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进行政策及操作辅导。
(具体政策内容、解读及问答请您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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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做好9月征期扣缴申报,帮助纳税人享受提高后的扣除标准。
①未办理9月征期扣缴申报的,在办理9月征期申报时适用提高后的专扣标准计算缴纳税款。
②已办理完9月征期申报,无需担心,可在下月适用新标准累计计算,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如果到年底时仍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3年9月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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