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2: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1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向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向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 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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