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税之声第九十一期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6/491_1693941307215.gif?width=900&size=8982810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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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辅导
内容概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其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除了延长执行期限,最新公告中关于“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还有哪些变化点呢?小编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新公告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变化梳理
执行期限延长三年
原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新出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明确不含水资源税)
原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出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减征幅度
原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新出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由地方在50%幅度内自行决定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如何享受优惠?操作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为进一步提升政策享受的便利度、体验感,电子税务局已实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系统预填。纳税人确认后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申报时,纳税人对系统在申报表中已预填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和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进行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匹配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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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内容概述:
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变化一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变化二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变化三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000元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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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辅导
内容概述:
如何使用税务数字账户进行抵扣勾选(一)?
详细解答请查看正文视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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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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