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9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疆石油局多种经营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疆石油局多种经营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7】091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克地税政字【1997】171号《关于新疆石油局多种经营企业提取上级管理费准予在税前列支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二字【1997】0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懂事局1997年度按比例向其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提取行政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为:工业、交通运输、建安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其他企业按0.5%。对该董事局所属企业按上述规定比例计提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企业董事局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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