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8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其中,第三条中“国有农口远洋渔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三“渔业类”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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