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28: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0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税源分析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621号文件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填列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的,其数据均在股份制企业附表中随行业统计填列。
二、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项包括企业自行调整和税务机关调整数,第2 2行、2 3行“补充资料”两项查补数只反映税务机关查补数。
三、税法规定l8%、27%税率是两挡优惠 税 率,不是减免税,故在第1 2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中不包括其数据。
四、企业盈亏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应纳税所得 额为零的企业在盈利企业中反映。
五、报表第3行“减免税企业户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额反映在第1 2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中。
六、报表第1 6行“实际负担率”可不填列。
七、报表第1 7行“税后利润”等于第1 0行“应纳税所得额”减第1 l行“应缴所得税”加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加第9行“其他减免税利润额”。
八、报表文字分析内容应包括:本期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年末未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九、其他有关同意仍按新地税二字0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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