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永安 发表于 2023-9-4 16:55:15

立信永安2023年8月份新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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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赞助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主要内容
在第一批48家基础上又公布了99家适用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赞助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主要内容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主要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2.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4.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5.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6.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7.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本链接中包括28号、33号公告)
主要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主要内容
截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印花税
1.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
主要内容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车船和车辆购置税
1.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9号】
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3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八批)。
进出口税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主要内容
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主要内容
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文件中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主要内容
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综合税收
1.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本链接中包括28号、33号公告)
主要内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主要内容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或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各项所得或者收入,给出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优惠政策。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征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如: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五条修改为:“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内容摘要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
内容摘要
税务总局再推出和优化五方面28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重点聚焦支持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内容摘要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指引
1.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其他
1.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3)11号】
内容摘要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
内容摘要
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补助。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
内容摘要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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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2023年7月新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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