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征期来了,3分钟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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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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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日子,为了方便大家办税,我们梳理了一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知识内容,在温故知新的同时也带来了今年的税费征收政策,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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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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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特别注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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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时间是什么?
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2022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注意: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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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概念解析】
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厦门市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1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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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减免政策?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目前厦门市有两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政策。
减免政策一
符合条件的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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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政策二
安置达到比例的享受分档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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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以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即未享受30人免征优惠的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分档减缴优惠政策,按照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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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非税收入处 思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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