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延期,具体政策规定和申报操作有什么变化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其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除了延长执行期限,最新公告中关于“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还有哪些变化点呢?小编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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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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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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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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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点
原政策文件
新出台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
延长三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明确不含水资源税)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减征幅度
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由地方在50%幅度内自行决定
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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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优惠?操作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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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化。为进一步提升政策享受的便利度、体验感,电子税务局已实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系统预填。纳税人确认后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申报时,纳税人对系统在申报表中已预填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和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进行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匹配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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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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