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连之声/税收政策早读”第15期: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1/962_1693540259317.gif?width=900&size=678239亲爱的纳税人:早上好!欢迎倾听儋州税务“心连之声”。8月28日,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今天跟大家分享“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政策考虑等方面一起带大家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二、【优惠内容】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政策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以来,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养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重点支出领域,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再予以叠加扣除,兼顾了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近年来,进一步减轻生育、养育和赡养负担的呼吁较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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