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15:17

黑地税发[2001]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民自有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民自有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9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现就农民自有车辆征收和免征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自有车辆自用于农业生产、田间作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有车辆,发生营业性运输的,每台国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农民自有车辆从事营业性专业运输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本通知从2001的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民征免问题》(黑税四字第76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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