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政府 南政字[2012]20号 南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皮县房屋转让最低计税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政府南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皮县房屋转让最低计税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字20号
南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皮县房屋转让最低计税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政字2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南皮县房屋转让最低计税价格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皮县房屋转让最低计税价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6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等通知要求,针对一些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对暂时未纳入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房地产项目,交易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计税标准的,契税征收机关按照最低计税标准征收相关税费。
第四条 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外的房屋,按照南皮县城区规划分为六个大区。每个区域的房地产按建筑性质及座落位置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沿街商住建筑(指沿街建筑及其联体建筑);二类,未纳入评估系统的住宅楼(四层八户以上居民楼);三类,其他建筑。
第五条 各区域范围及建筑最低计税标准如下:
第一大区:东至东兴南大街、南至南环中路、西至安顺南大街、北至金刚中路。一类:2000元/平方米;二类:1600元/平方米;三类:1000元/平方米。
第二大区:东至东环大街、南至南环中路、西至东兴大街、北至将军中路。一类:1700元/平方米;二类:1500元/平方米;三类:900元/平方米。
第三大区:东至东兴中大街、南至金刚中路、西至明槐北大街、北至将军西路。一类:2100元/平方米;二类:1700元/平方米;三类:1000元/平方米。
第四大区:东至安顺大街、南至南环西路、西至西环大街、北至将军西路。一类:1600元/平方米;二类:1300元/平方米;三类:900元/平方米。
第五大区:东环路、西环路、南环路、将军路以外的县城区域及泊东老工业区。一类:1500元/平方米;二类:1200元/平方米;三类: 900元/平方米。
第六大区:南皮镇(县城规划区外的区域)、刘八里乡、冯家口镇、乌马营镇、大浪淀乡、鲍官屯镇、王寺镇、潞灌乡、寨子镇。一类:1400元/平方米;二类:1100元/平方米;三类:600元/平方米。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纳税人对纳税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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