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税客 发表于 2023-8-30 07:00:05

9年欠9亿,某房地产公司被强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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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东税桥强催〔2023〕61号
发布时间:2023-08-22 08:55: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9W)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6日、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29日、2023年1月19日、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20日、2023年4月19日、2023年7月6日分别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桥头税通〔2021〕23234号、东税桥头税通〔2021〕26558号、东税桥头税通〔2021〕29826号、东税桥头税通〔2021〕32706号、东税桥头税通〔2022〕2319号、东税桥头税通〔2022〕12932号、东税桥头税通〔2022〕28119号、东税桥头税通〔2022〕39784号、东税桥头税通〔2022〕42697号、东税桥头税通〔2022〕46925号、东税桥头税通〔2023〕2407号、东税桥头税通〔2023〕4555号、东税桥头税通〔2023〕8516号、东税桥头税通〔2023〕12526号、东税桥头税通〔2023〕21995号、东税桥头税通〔2023〕2199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所属期为2015年2月2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欠缴税(费)款、滞纳金合计898839025.66元,并依法缴纳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0769-82***163
地址:东莞市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3B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粤税征4419***495)
钟***(粤税征441***0160)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
2023年8月22日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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