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8-28 20:40:15

【20230826 每日一税】明确了:可以扣除,但只能扣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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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6 每日一税】
明确了:可以扣除,但只能扣除一次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1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8月21日,四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合伙人,扣除有关费用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有一些高净值个人投资人咨询:没有综合所得但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扣除政策。
现与大家分享。
没有综合所得但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没有综合所得但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有关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其他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可以扣除的。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019年01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没有综合所得但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有关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其他扣除政策,规定上述费用可以扣除,但只能扣除一次。
法规依据0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四条第二款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2019年08月21日,四部门对前述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
法规依据0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总结: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没有综合所得但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其他扣除可以扣除,但只能扣除一次。
实务中,执行该政策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没有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
既取得综合所得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其他扣除在综合所得扣除。
只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其他扣除在综合所得扣除。
2.扣除时间: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3.扣除次数: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上述费用只减除一次。
4.政策时效: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8年以后是否延续,以国家后续政策规定为准。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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