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4 每日一税】注意: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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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每日一税】
注意: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1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8月23日,有同学咨询:企业外购的原材料但尚未使用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M公司是一家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制药企业,2023年7月外购价值3200万元的原材料已经入库但尚未领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使用原材料,并按照会计政策规定计入产成品的成本,销售产成品后,已销产成品对应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原材料,直接对外销售的,其成本也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M公司外购原材料尚未领用的,按存货管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排除了房屋、建筑物,即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可以计提折旧扣除。
敲黑板: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准予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总结:企业外购原材料等存货尚未领用不得税前扣除,外购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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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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