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8-25 17:41:22

南方中心表示发展中国家不该依赖支柱二规则来保护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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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News Service - 22 August 2023
IBFD通讯员Dragos Dancau报道
据一家政府间政策研究组织称,OECD支柱二规则对发展中国家不利,这些国家应该寻求替代性措施来保护一国税基。
在最近发布的一份政策简报中,南方中心认为,支柱二规则的起草完全向发达国家的利益倾斜,实施此规则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税基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此前相关报道,请参见IBFD于2023年8月2日新闻《南方中心建议发展中国家须对OECD双支柱解决方案持观望态度》)。
支持上述观点的论据之一是支柱二规则的优先顺序。《简报》指出,“就公平性而言,优先权应该首先给予利润来源国,其次是母国,第三是中间层实体所在的国家。但GloBE的优先级规则恰恰相反。利润来源国的优先级排在最后,其次是母国,实际意义上的第一优先权给予了提供低税率以鼓励利润转移到中间层实体的那些国家”。
发展中国家手头上显而易见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亦在多个方面遭受批评,包括潜在的竞争、15%的有效税率、实施和征管规则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对QDMTT进而对支柱二所有规则的指责主要集中在:这些规则的适用建立在现有的国际税收法规上,而目前这些国际税收法规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
此外,《简报》从两大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出建议:替代性最低税和改革税收优惠措施。
在替代性最低税方面,《简报》提供了多种政策选择:基于账面收入的替代性最低税(以美国为例),基于调整后的所得(以印度和巴基斯坦为例),基于营业额/资产或一国采取具体措施限制向低税国/地区支付税基侵蚀性质的款项(以澳大利亚、爱尔兰和比利时为例,并附有修订后的应税规则(STTR))。
《简报》强调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改革,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名义税率较高,但税收优惠制度的存在导致实际税率较低。这些优惠制度,例如免税期、极低的优惠税率、零税率的自由贸易区将受到支柱二规则的影响。而递延纳税、投资优惠、长期资本利得适用较长的亏损结转年限等优惠措施受支柱二规则的影响很有限。预计支柱二规则不会影响基于实质的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工资方面的税收优惠、财产税减免、间接税豁免。基于此,《简报》建议将税收优惠的性质修订为基于实质的税收优惠,对优惠制度实行区域协调,以避免新形式的税收竞争。
备注:南方中心是发展中国家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推动共同利益。该中心针对与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利益有关的各种国际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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