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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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申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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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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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先向残联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再进行残保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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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缴纳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模块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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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延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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