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传承中究竟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8月26-27日深圳 | 家族信托及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家族慈善的实操及案例专题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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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时俱进 迫在眉睫
过去的几年,中国的税务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关于个税的调整,对绝大部分家庭资产都有着极大的影响。2018可以说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元年。加之2018年中国第一次进行了CRS金融信息交换,和金税四期落地,中国成为全球征税国,一张崭新的、大而全的中国个税征管大网已经编织成型。
改革开放40多年,创富一代开始退居二线,未来5-10年,中国家族企业治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将面临重要的“时间窗口”。家族成员身份国际化、税务筹划国际化、家族企业发展国际化等趋势,已经成为新一轮家族财富管理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引用著名的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的一句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税负是摆在所有人面前无法逃避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他们的所得和财产可能很大一部分因为税收而在传承过程中有所减损,并因税收问题降低家族财富的盈利能力。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逐渐完善,触及相关税收法律,还会给家族及家族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害。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应与时俱进地掌握税收基本信息和知识,依法纳税、透明申报,这时专业的税收筹划成为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尤为重要的一环。
在国外,税收筹划对于家族企业甚至比律师更重要,而国内的家族企业普遍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容易让自己陷入到了避税与逃税的尴尬处境。实质上如果在了解全局的基础上,经过专业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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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立足家族 放眼全球
家族财富传承中究竟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呢?
家族企业的财富涵盖了股权、房产等各种形式,不可避免的涉及税收问题,而且不同的财富形式涉及的税收问题存在很大差异,如何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求税务成本最低的传承方式,是关乎家族企业传承的关键问题。以下将对主要的财富传承方式及相关税收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
一、关于股权和股份的传承税收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称为“股权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称为“股份转让”。因此,上述《办法》将其规制的交易对象归纳为股权和股份,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
1、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传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包括外籍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缴纳所得税为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原值和相关合理费用的差额。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继承或以成本价甚至零对价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如受让方是通过上述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的将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传承
上市公司股份分为限售股与流通股,中国的税法及税收政策分别进行了规定。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61号),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的股票,转让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税。另外,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8号),从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4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目前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免税,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的传承税收风险
房产是家族财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通过买卖、继承、赠与、信托等方式进行传承,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1、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涉及如下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免征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需要按照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同的房屋性质采取不同的核定方法。
3、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6号)规定,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36号),受赠方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0.05%。
综上所述,对于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一定要提前筹划,争取最大限度在法律框架内降低资产传承的税费成本。对于律师而言,家族财富传承这一集法律、税务、婚姻家庭事务于一身的综合课题将为律师提供机遇和市场,如何利用自己的双重专业知识背景为客户做好财富传承中的税务规划,也是税务律师需要面对的严峻挑战。
三、遗产税风险
上述可以看出目前对不动产遗赠并未征税,但并不意味着毫无风险。对财富家族的赠与和遗产征收高额的赠与税和遗产税(通常在20%~50%)是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遗产税的正式立法,但相关立法准备由来已久。早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税种之一予以规定,但并未实际开征。后来不断被提及。据称2004年已将《遗产税暂行条例》提交国务院,但被搁置。2014年2月,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最近2023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以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中提及,“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开征遗产税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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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9月21日财政部草拟的《遗产税暂行条例》中,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的境内外遗产,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境内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遗产。
总的来说,遗产税的税制为先税后分,即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四、全球税收风险
在家族企业发展全球化和家族资产配置国际化的背景下,家族财富的全球税收风险日益加大。
比如在境外购房,许多国家都征收的遗产税达到一定数额可以让财富缩水50%以上,。
此外,如果要设立境外信托,那么就不得不将境内的资产(例如公司股权、房地产)转移到海外的类“红筹”架构中,这就必然带来转股产生的巨大税负,如果没有专业人士帮助设计合理的方案并进行高效的税务筹划,就会导致信托架构无法搭建而被搁浅。
来源:普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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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全球化家族信托的实务应用、案例分享、跨境使用及家族办公室设立要点
(时间:8月26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郑健维,松石家族办公室联合创始人。
一、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区别及常规司法管辖地的选择
(一)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发展及应用的区别
(二)境外主流常用司法管辖地的区别及选择
二、家族信托常规需求下的境外信托实务
(一)设立家族信托的主流诉求
(二)境外信托案例分享--传承与分配
(三)境外信托案例分享--Pre-IPO 信托
(四)境外信托案例分享--风险管理
(五)境外信托案例分享--慈善与公益
三、家族信托的跨境应用
(一)当前监管下的常规资产跨境路径
(二)信托与资产跨境路径实务操作中的要点
四、境外家族信托准委托人的标签
五、家族办公室设立的实务要点
(一)家族办公室的主要类型及不同种类家族办公室之间的区别
(二)成熟家族办公室提供的服务
(三)设立家族办公室的考量因素
六、互动答疑
第二讲、境内家族信托的各类模式、实务运用案例要点及创新实践
(时间:8月26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赵老师,某头部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业务资深人士,拥有私人银行家(CPB)、金融理财管理师(EFP)持证人、金融工程师岗位资格。
一、国内家族财富管理/传承慈善需求与家族信托发展
二、识别家族信托目标客户及其痛点
(一)家族信托解决什么痛点
(二)目标客户画像及合适和不合适的客户识别
(三)家族信托的门槛与条件
(四)家族信托设立境内VS境外的选择
三、国内家族信托的类别及其实务运用案例
(一)资金管理家族信托要点及实务运用案例和要点
(二)股权家族信托要点及实务运用案例和要点
(三)不动产家族信托要点及实务运用案例和要点
(四)慈善信托要点及实务运用案例和要点
(五)保险金信托要点及实务运用案例和要点
(六)遗嘱信托要点及实务运用案例和要点
(七)其他更多
四、家族信托与其他传承保护工具的比较、结合方法与可能性
(一)家族信托与其他传承保护工具的比较
(二)家族信托与其他传承保护工具的结合方法与可能性
(三)探索、实践、突破、未来
五、家族信托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一)国内家族信托的法律支持
(二)国内家族信托 VS 海外信托的适宜性与风险管理
(三)家族信托的关键条款
(四)家族信托典型风险案例解析
六、家族办公室综合服务之我见
七、互动答疑
第三讲、香港设立运作家族办公室和家族基金、香港身份规划实务要点及案例
(时间:8月26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梁丽华,具有19年中港两地基金、证券、期货行业工作经验,对国内外基金、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和规管有深入认识以及丰富的经验,同时对内地和国际金融市场颇为熟悉。
一、家族办公室之香港政策及税收优惠的实务运用
二、如何在香港成立和运作家族基金
三、家族成员身份规划之香港经验
四、互动答疑
第四讲、家企隔离背景下的资产保护及风险防控的顶层设计实操和案例分析
(时间:8月27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宇文鸿雁,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中心执行主任,擅长家族企业传承法律事务、家企资产隔离、家族企业股权架构设置等业务。
一、家庭资产和企业财产的混同风险及根本原因
1.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导致家企财富混同的根本原因
2. “共签共债”下的家庭资产保护
二、家庭资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守护与隔离
1.家庭资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表现
2.企业家人身变故引起企业僵局
3.夫妻公司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4.股权代持如何守护隐名股东安全
三、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隔离的意义
1.保障企业运营不受企业主家庭变故影响
2.保护家庭资产,免遭企业债务危及
3.保障家庭资产和企业文化的传承
四、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隔离的顶层设计
1、协议安排——婚姻缔结、解除、遗产安排
2、公司架构设计——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分离
3、借用工具隔离风险——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
4、自主规划安排——意定监护、生前预嘱
5、企业资产及文化的传承——家族宪章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家族慈善及慈善信托的实践案例要点+客户服务/机构合作要点
(时间:8月27日下午13:30-15:30 )
· 主讲嘉宾:欧阳嘉力,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金融向善业务总监,全职公益从业12年,服务过北京、上海、深圳的各类民企及高净值家族客户、国企、外企、金融机构,在慈善资源规划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案例。
一、从经典家族慈善和慈善信托案例说起
二、现代慈善概念范围
三、家族慈善客户画像
四、开启家族慈善:慈善战略访谈
五、家族慈善三要素:慈善官、慈善账户(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结合)、慈善日
六、家族慈善需求四分类:人企家社
七、金融机构中的慈善职能设置
八、家族慈善与金融业务的相互赋能
九、互动答疑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8月27日下午15:30-16: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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