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8-23 03:45:11

一文看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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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
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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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二、新旧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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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公告是财税〔2022〕4号公告的延续,14号公告将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止期由原来的2023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并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费扣减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至14400元)提高到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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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一名退役军人,2023年1月成立一家个体户,今年我能享受多少税收减免呢?
您好,根据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户每年可享受扣减限额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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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发布之前,我扣减了14400元的限额后还交了2000元的税款,新公告发布后已缴纳的税款可以退还吗?
根据14号公告,按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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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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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例:王某在我省经营公司,8月份招用了1名退役士兵,当月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年度应缴纳税款为10000元,假设我省的限额标准上浮50%,王某扣减限额=6000x(1+50%)x5/12=3750元,那么王某年度应缴纳税额就是10000-3750=6250元。
02
例:退役士兵王某在我省经营公司,年度应缴纳税款为22000元,假设我省的限额标准上浮20%,扣减限额=20000x(1+20%)=24000元,那么王某可享受该政策的减免税额就是22000元。
制作:赵晶晶
来源:义安区税务局
审核:个人所得税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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