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3-8-18 16:20:34

安安说税 顺顺答疑(第十二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咨询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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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说税 顺顺答疑
第十二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咨询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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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家公司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该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季度预缴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问:企业在7月份或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

答: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问:企业在7月份或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7月份或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7月份或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因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税种,所以在次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季度预缴申报已享受的研发费用,还需根据“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将全年的研发费用汇总,进行年度申报享受,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
审核部门:安顺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编发:安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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