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发布3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8.3)| 劳动法库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459_1692342637997.jpg?width=1080&size=503402023年8月3日,通州法院召开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三年通州法院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情况、妥善处理劳争纠纷的具体举措和三则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高管离职起纠纷争议标的高达1.5亿元
基本案情
陈某在文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集团基于商业发展目的聘用陈某作为专业管理人才。2017年8月,某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成立某公司,甲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主席,负责投入不少于100亿元用于项目建设,乙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执行主席兼总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1.5亿元;乙方在某公司的固定年薪税后1000万元,绩效薪酬为固定年薪的20%-50%;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合作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但不低于十年等内容。2017年11月,陈某与某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陈某为某集团提供劳动。某集团累计向陈某支付补偿金1.5亿元。
2018年11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陈某主张系某集团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某集团单方宣布其离职,某集团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则主张是陈某不履职在先,因其个人原因自行离职,但双方对于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未能举证证实。后某集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陈某返还1.5亿元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陈某支付某公司约1.2亿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并分别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支付给陈某的1.5亿元补偿金,既具有弥补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所受损失的性质,亦具备保障某集团、陈某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相辅相成。依据在案证据,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不能继续享受该公司的长服绩效奖励金,经折算其损失约为8800万元,陈某基于该部分补偿,才选择入职某集团工作,故该部分补偿金某集团应予支付,陈某无需返还;对于剩余6200万余元的补偿金,具备保障双方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与陈某在某集团工作的年限具有高度关联性,因陈某入职某集团不足1年即离职,法院按照陈某在某集团的工作时间,综合考虑陈某的退休年龄,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折算,并最终判令陈某返还某集团49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通州区引入大量高薪技术人才和高精尖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也不断攀升,从此前的几千元、几万元,逐渐上升到几十万、上百万,在本案中,甚至已经高达几千万、上亿元。超高标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出现,打破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固有认知,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不再处于传统的弱势地位,审理思路上,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合法经营管理自主权,优化用人单位的内部营商环境,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均衡保护。
典型案例二: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送餐员招聘广告,在某APP上注册成为某站点的全职骑手,负责某平台的订单配送。李某实名注册的某APP“个人信息”一栏显示其所属的代理商为甲公司。庭审中,甲公司提交了李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经营者为李某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以及李某注册工作室的视频,用以证明甲公司已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李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承包了外卖配送业务,李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工资由丙公司、丁公司等发放,但李某所发的工资数额与甲公司根据李某配送订单量统计得出的“薪资账单”相一致。
而后,李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李某的工作内容看,其系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李某主观上既无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客观上也无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必要,故李某虽然在甲公司的要求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但并不妨碍其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换言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并不因此绝对丧失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通过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持否定态度。从业务内容而言,李某所从事的工作系甲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从经营管理而言,根据李某的请假记录,微信群中关于值班、请假、提前下班、晨会等要求等证据,能够认定甲公司有权对李某进行管理,甲公司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李某;从劳动报酬发放而言,李某的工资虽名义上由丙公司、丁公司等发放,但实际支付主体为甲公司。
综上,法院最终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快递员、外卖配送员作为新业态的从业者,就业人数庞大,在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地点等方面突破了传统就业的方式,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在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教育警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氛围。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方面的判断: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典型案例三:网络直播兴起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着重考虑人身及经济从属性
基本案情
吕某主张于2021年12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试用期6000元/月,转正后8000元/月;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6日,因某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与吕某签订劳动合同,吕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吕某提交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案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王某提交了《工作证明》《转正薪资核定表》等,能够证明其系某公司招聘专员,同时,王某表示吕某系某公司员工。
吕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月16日期间工资9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吕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吕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且另案中作为某公司招聘专员的王某明确表示吕某系该公司员工,吕某已就劳动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现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认定吕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某公司诉请不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自2016年中国网络直播元年起,大量直播平台相继成立、相关从业群体及用户持续增长。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突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传统劳动模式。较传统劳动模式,网络主播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更弱、自主性更强、劳动报酬的获得方式更为灵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或者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本案中,吕某在某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于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作明确约定,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吕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网络直播类新型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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