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599_1692338462838.gif?width=900&size=795978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731_1692338463173.gif?width=240&size=649793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930_1692338463498.png?width=78&size=7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责编:晨阳
编审:塔娜
推荐阅读
#企业招用这类人群,可享受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新变化!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591_1692338463833.jpg?width=1080&size=158581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855_1692338464063.gif?width=450&size=25437
点分享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281_1692338464171.gif?width=393&size=24069
点收藏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614_1692338464310.gif?width=304&size=21311
点点赞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8/469_1692338465431.gif?width=393&size=23283
点在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