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发表于 2023-8-18 13:41:13

水电物业费、差旅费、运输费、职工薪酬费用支出异常被查处不具备出口经营能力出口骗税!

关于送达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9日09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12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128号
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2〕197号)。本次就你公司取得咸宁市辽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咸宁市秀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福州嘉晶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362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得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水电物业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职工薪酬费用等费用支出均存在异常,你公司银行账户未见有职工薪酬、酒店住宿、交通运输和水电物业费等合理支出,你公司不具备正常的出口业务经营能力,你公司实际上为空壳公司,存在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2目、第1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取得出口退税款行为定性为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已退税款12562040.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15日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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