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设立的法定条件
8月26-27日深圳 | 家族信托及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家族慈善的实操及案例专题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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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比如,委托管理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隔离风险、传承财富等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监管部门已经明确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违法所得、洗钱、逃税等非法目的均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从一般法来看,家族信托的设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从特殊法来看,《信托法》对信托必须有合法目的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目的不合法”的信托大致可以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信托目的违反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比如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如恐怖组织、邪教组织、反政府组织等,不可以通过信托对其提供财务资助;二是信托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专门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四是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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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财产
信托属于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以信托财产为中心,若没有信托财产,家族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这就要求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且合法的财产。
①确定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应包括三方面的确定性,一是信托财产存在的确定性,二是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性,三是信托财产权属的确定性。此三方面的确定性首先要求委托人不能以尚未存在或已经不存在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其次,要求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有清晰、确定的范围,可以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明确区分;再次,要求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权属确定,不存在争议。
对于财产的类型,《信托法》和监管部门没有做明确的限定,现金类资产、动产、不动产、股权/份、股票、基金等均可以。但是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备,在现实情况中,对于不动产物权,飞机、船舶及飞行器等特殊动产、知识产权等需要变更产权登记的财产,各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尺度掌握不一。因此,能否进行登记和税务成本是客户考虑是否装入相应资产的主要因素。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指出未来10到20年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重大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是涉及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但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缺失。由于信托法本身规定得比较模糊,实践中无法直接依据信托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严重制约了非资金家族信托的设立,削弱了民企利用家族信托实现股权财产传承的核心功能。因此他建议,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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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合法持有且允许流通。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财产,且不能是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的,该信托无效。例如通过盗窃、侵占、抢劫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财产以及未经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作为设立信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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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合法完税。因在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需要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尽职调查,例如对于现金类资产,委托人要出具收入证明以及取得该现金类资产的其他证明以及完税证明,因此,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必须要保证注入家族信托的每一笔资产都是委托人合法、合规、完税的私人无争议财产。
④资产规模的要求。在我国,家族信托的设立存在资产规模上的要求,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这一要求也使得家族信托主要成为了高净值客户这一主要人群的“财富安全“和“资产传承”的一种方式。资产规模门槛的设置是家族信托区别于其他事务类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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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要求
①委托人:在我国,设立信托的委托人,目前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委托人可为单一个人或家庭,单一个人即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家庭的概念,根据《民法典》对“家庭”概念的一般标准,指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对于“家庭成员”,我国《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由此可知,在我们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组成的家庭共同作为委托人。但是目前为了厘清财产权属关系,以家庭为单位作为委托人的情形需要更为复杂的资产调查并设计相应的信托条款,以避免信托财产在设立、管理和清算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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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受托人:信托公司。在我国,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家族信托而言,信托公司可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或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为委托人提供定制化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③受益人:受益人指的是可以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家族信托设立形式要求
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签订信托合同的形成完成。在设立家族信托的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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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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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全球化家族信托的实务应用、案例分享、跨境使用及家族办公室设立要点
(时间:8月26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郑健维,松石家族办公室联合创始人。
一、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区别及常规司法管辖地的选择
二、家族信托常规需求下的境外信托实务
三、家族信托的跨境应用
四、境外家族信托准委托人的标签
五、家族办公室设立的实务要点
六、互动答疑
第二讲、境内家族信托的各类模式、实务运用案例要点及创新实践
(时间:8月26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赵老师,某头部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业务资深人士,拥有私人银行家(CPB)、金融理财管理师(EFP)持证人、金融工程师岗位资格。
一、国内家族财富管理/传承慈善需求与家族信托发展
二、识别家族信托目标客户及其痛点
三、国内家族信托的类别及其实务运用案例
四、家族信托与其他传承保护工具的比较、结合方法与可能性
五、家族信托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六、家族办公室综合服务之我见
七、互动答疑
第三讲、香港设立运作家族办公室和家族基金、香港身份规划实务要点及案例
(时间:8月26日下午16:30-17:30 )
· 主讲嘉宾:梁丽华,具有19年中港两地基金、证券、期货行业工作经验,对国内外基金、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和规管有深入认识以及丰富的经验,同时对内地和国际金融市场颇为熟悉。在香港政府的号召下,她曾联合香港监管部门与同行联合推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家族办公室、香港人才安居基金业务。
一、家族办公室之香港政策及税收优惠的实务运用
二、如何在香港成立和运作家族基金
三、家族成员身份规划之香港经验
四、互动答疑
第四讲、家企隔离背景下的资产保护及风险防控的顶层设计实操和案例分析
(时间:8月27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宇文鸿雁,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中心执行主任,擅长家族企业传承法律事务、家企资产隔离、家族企业股权架构设置等业务。
一、家庭资产和企业财产的混同风险及根本原因
二、家庭资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守护与隔离
三、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隔离的意义
四、家庭资产和企业资产隔离的顶层设计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家族慈善及慈善信托的实践案例要点+客户服务/机构合作要点
(时间:8月27日下午13:30-15:30 )
· 主讲嘉宾:欧阳嘉力,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金融向善业务总监,全职公益从业12年,服务过北京、上海、深圳的各类民企及高净值家族客户、国企、外企、金融机构,在慈善资源规划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案例。
一、从经典家族慈善和慈善信托案例说起
二、现代慈善概念范围
三、家族慈善客户画像
四、开启家族慈善:慈善战略访谈
五、家族慈善三要素:慈善官、慈善账户(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结合)、慈善日
六、家族慈善需求四分类:人企家社
七、金融机构中的慈善职能设置
八、家族慈善与金融业务的相互赋能
九、互动答疑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8月27日下午15:30-16: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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