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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收到“优化纸质发票开票渠道”的短信或电话通知,未开具的空白纸质发票如何处理?
优化纸质发票开票渠道不强制缴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领取的仍未开具的空白纸质发票。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发票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再次申领的纸质发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
试点纳税人如有需要,可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发票,再次申领纸质发票后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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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收到“优化纸质发票开票渠道”的短信或电话通知,税控设备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缴销税控设备。若选择暂不缴销税控设备每个月仍需抄报税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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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省数电票试点范围包括哪些企业?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
江苏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两种方式判断企业是否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第一种方式: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票种核定信息】中有“数电票”发票种类,那么企业已经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第二种方式: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若能够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那么企业已经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反之系统则提示该功能不可用。
如果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判断仍未成为数电票试点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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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发票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举例
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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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存在税费逾期未申报,收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改通知书,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简易处罚和逾期申报?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之后,通过【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功能查收责令限改通知书。
如违法违章行为属于当年内首次,系统会提示您在限改期内补申报,可享受“首违不罚”,享受“首违不罚”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完成补申报,再通过【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功能完成“首违不罚”业务。
如违法违章行为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通过【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逾期申报简易处罚】功能先进行逾期申报简易处罚业务,处理完成后,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完成补申报。
温馨提醒: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的逾期申报业务不在【逾期申报】模块办理,按照申报期内申报方法进行正常操作即可。个人所得税补申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操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支持2022年和2023年的逾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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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相关链接:
快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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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新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相关链接:
两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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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相关链接:
两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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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相关链接:
两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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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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