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旧变化对比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5/251_1692046510400.jpg?width=1080&size=70776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延续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该延续政策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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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对比下新旧政策的变化以及一些注意事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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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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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延长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
原政策
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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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高了个体户定额减税限额
原政策
新政策
财税〔2019〕22号规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023年15号公告规定: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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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重点群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2023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重点群体删除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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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建立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
原政策
新政策
财税〔2019〕22号规定,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
2023年第15号公告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享受重点群体优惠政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5号公告规定,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15号公告发布之日前个体户和企业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供稿:黄山市局
作者:周颖
审核: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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