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8-14 15:10:44

税务案例:某企业政策性搬迁被税局核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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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 “内蒙古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内蒙古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呼税稽一罚〔2023〕25号
违法事实:

内蒙古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同甲方: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乙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三方协议。甲方收购丙方标的物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内的59938.4平方米(合89.9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呼国用【2005】字第01290号地号,3-02—4-53-(14),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本次收购土地面积为59938.4平方米(合89.91亩),地上建筑物26615.3平方米。甲方收购丙方上述标的物的收购补偿费为174983436.00元(评估价+奖励费+企业过渡费)。合同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丙方将89.9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转移至甲方,丙方在签订协议后60天内搬迁完毕并将土地及地上物交由甲方管理,甲方、乙方在丙方交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购补偿款支付。根据2019年7月26日呼和浩特金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金海工业园区万通汽车国有收购补偿款和内蒙古电商中心写字楼闲置相关事宜的说明》,该次土地收购已支付补偿款16080万元,包括2014年7月7日支付8000万元,2014年12月4日支付7680万元,2015年9月25日支付200万元,2016年2月5日支付200万元。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企业的收入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账载金额2007年为6116683元,2008年为19022955元,2009年为57931957元,2010年为72365002元,2011年为41011125元,2012年为17695641元,2013年为2138400元,2014年为6105555元,2015年为281196元,2016年为1241025元,之后年度,未进行会计核算。对于2014年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中的收购金额174983436元,及实际收到政府征收补偿款16080万元,未并入总收入进行财务核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单独设置往来账专项应付款明细账对政府征收土地发生的资金往来进行记账,未计入当期损益,贷方发生额(即收到政府补偿款为122609493元),借方发生额(即各项支付款)为336755482.1元,在该往来账中记载的大部分成本费用及对应的凭证无正规发票,成本费用残缺不全。企业应计土地补偿款收入174983436.00元,实际收到政府征收补偿款16080万元,除土地补偿收入外,其他收入为0,该行为属于政策性搬迁,适用制造业应税所得率6%,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缴少缴企业所得税2412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内容:

对内蒙古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0.55倍的罚款1326600.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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