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例:因个人借款被罚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4/993_1691997042860.png?width=640&size=803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税稽罚〔2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事实:
该单位“公元大道·领誉(山水倾城续建项目)”建设时期,因资金短缺,向个人借款并支付相关利息费用,该单位在支付利息费用时未按规定对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9,800.00元,该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9,8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处以0.5倍罚款,计39,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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