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1:00: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5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商字6l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商字 61号
伊犁州、各地、州、市财政局(处)、自治区外经贸委、贸易厅、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6)124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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