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建:披露了葛洲坝下属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的最新进展
中国能建:披露了葛洲坝下属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的最新进展以下内容摘自2023年7月21日《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4项,其中1项为刑事处罚,3项处于刑事程序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尚未收到人民法院下发的生效判决。具体如下:
1、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
2020年9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 03 刑终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5.72万元;被告人王瑾(葛洲坝环嘉原常务副总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梁大勇(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原总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葛洲坝环嘉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该等违法行为未引起较大规模群众不满,未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也不存在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稳定等情形,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葛洲坝环嘉
(1)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葛洲坝环嘉收到辽阳市公安局下发的辽公(经)调证字〔2020〕150 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取2015年至2019 年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
(2)2021年4月29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书(中检刑检刑诉218号),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邱黎明(本案另一被告人)在担任甘井子分局指挥调度室科员、指挥调度室一级警员期间,接受陈熹的请托,与其合谋,为葛洲坝环嘉谋取不正当利益,代表葛洲坝环嘉先后多次给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款物,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葛洲坝环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结论。
葛洲坝环嘉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亦未因单位行贿事宜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环嘉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葛洲坝兴业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兴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经对葛洲坝下属子公司兴业公司2016年6月1日至 2017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兴业公司在该期间共计应补缴税款约1.86 亿(其中,增值税0.92亿元,企业所得税0.94亿元),因兴业公司已于2018年5-月补缴税款1.48亿元及滞纳金0.28亿元,实际还需补缴税款合计0.39亿元(增值税0.01亿元、企业所得税0.37亿元)及相应滞纳金;此外,兴业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和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7,322,825.75元、税额3,969,983.26元共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湖北省国税局已于2017年8月2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因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税务机关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作出处罚。”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兴业已全额补缴上述应补税款的全部本金及滞纳金。此外,就上述违法行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包括葛洲坝兴业员工在内的15名案涉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该案,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阶段。
葛洲坝兴业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葛洲坝兴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未收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兴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上述刑事处罚或调查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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