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连连看第6期:今年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12/382_1691794204649.gif?width=640&size=82977欢迎大家收听由宁夏新闻广播和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制作播出的《税收连连看》节目,节目中将由宁夏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的海霞为您解读税收知识,提供纳税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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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咨询
今年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如果可以享受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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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解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各位听众如果在遇到具体的涉税问题时,可以随时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规范、准确、及时、快捷的纳税服务。下期再会。
来源:宁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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