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9: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 3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 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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