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8: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40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4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税字【199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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