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8:39

黑地税函[2008]8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黑龙江省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黑龙江省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通知
黑地税函80号
全文废止:参照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保监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营交强险资格确认的函》(黑保监函〔2008〕24号)的确认,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具备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资格,从即日起为我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各地在办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税务登记等事宜时,要一并办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资格认定手续,并对其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辅导宣传,免费发放车船税宣传画和宣传手册,做好数据传递接收、税款解缴和日常车船税征管工作,确保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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