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7: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7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和预缴资料的审核,确定应缴税款,结合汇算清缴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有利于加强依法治税。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指定一位主管局长抓此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宣传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业务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便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下级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汇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切实搞好纳税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法【1997】1号)的要求和《自治区地方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在95、96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全面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搞好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 凡属税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1月30日 前向其送达《汇算清缴通知书》,进行必要的辅导、宣传,纳税人必须在2月底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财产报损、弥补亏损、管理费提取分摊等有关事项审批手续。
(二) 要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除纳税申报主表外,纳税调整表及相关附表都必须按照规定报送。
(三) 要监督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如实填报。
(四) 要规范申报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核,应立即教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税务机关对申报表审核完毕后应签章退纳税人一份,至此,纳税申报的法律关系确定。
三、确定重点,做好汇算清缴检查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和汇算清缴改革的要求,应逐步加大稽查力度,每查一户都要做到查深查透,坚决不走过场。要严格执法,处罚到位,促进依法治税。对此,区局决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阶段延长至9月30日,重点检查面,县局不少申报纳税户数的30%,地州所在市(区)局不少于20%,检查的重点是:
(1) 税源大户;
(2) 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
(3) 过去有偷漏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
(4) 纳税申报未调整的企业。
四、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算工作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总体部署,我区96、97年在部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要检查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账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规定提取折旧等。
五、严格执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各地要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所得税政策规定、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纠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二字【1997】015号)的各项制度。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确实无帐可查、财务混乱和造假账的纳税人,可积极有序地将其纳税核定征收范围,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的较高水平核定纳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使税款流失降低至最低水平,最终促使其如实建账。
六、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上报九七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时间为1998年5月10日前将汇算总结、报表,税源大户中前5户的自汇情况(在总结中专门反映)和重点检查案例二例上报,报表仅反映自汇申报和调整情况,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在编报说明中单独反映,税源报表中的查补净增减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可不填列;10月20日前将重点检查总结和分盈亏汇总的“企业所得税检查表”上报,重点检查总结则反映重点检查案例查补净增减所得和所得税情况。要加强信息交流,运用简报等形式及时传递汇算清缴工作的作法、经验(至少三期),重大问题随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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