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我答|暑期旅游季 与旅游相关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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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旅游季
与旅游相关的税收政策
税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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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暑假的到来,全国各地旅游景区人气逐渐高涨。一文带您了解与旅游相关的税收政策,快来关注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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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服务是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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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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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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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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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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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是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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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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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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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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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
免征增值税
01
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02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03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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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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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差额征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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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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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01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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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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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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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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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
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木行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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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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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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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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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在景点经营索道和游船,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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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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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风景区收取的门票,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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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风景区提供的门票属于文化服务,按照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但是,这其中有免税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的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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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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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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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应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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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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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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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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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企业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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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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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到外单位赠送的旅游服务应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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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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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赵菊英
初审|冯云波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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