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6:4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一[1996]12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21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沪财企一(1996)6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一[1996]12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