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2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行政管理费的具体核定比例,集体企业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二字043号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工业按销售收入的1%,商业按营业收的0.5%核定;对其他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由总机构出具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准予扣除。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3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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