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居然敢造假运单做备案单证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十税稽罚告〔2023〕4号
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1.承运公司名称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转运出口的8张报关单对应的载货清单虚假。
单号为532020170205352974001、532020170205354874001、532020170205354873001、532020180205116280001等4张报关单对应《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单号为5100420226560、5100420226780、5100420226775、5100435523168所载出口运输企业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单位签章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专用章”;单号为530120180016360972001、530120180016360975001、516620180668197303001、516620180668197302001等4张报关单对应《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单号为5100449181098、5100449181098、5169550005、5169550005所载出口运输企业为“广州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单位签章为“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专用章”。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9/419_1691570138633.png?width=81&size=273
经在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主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存续、吊销、注销等名录任何时间段中均未查询到“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的存在。经在“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全国纳税人涉税风险企业查询”模块查询,在任何时间段的全国范围内未查询到“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存续或曾经存续过。且外调期间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委托广东省税务局以“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为检索标志在广东省纳税人名录库中亦未查询到“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在以前年度任何时点全国范围内均未注册成立过“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广东维嘉运输有限公司”为虚假企业。上述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为虚假备案单证。
2. 由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传运出口的7张报关单对应的载货清单虚假。
7张报关单对应的办理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具体问题如下:
(1)报关单号为532020170205345247001、532020170205346775001、532020170205346785001、532020170205347161001、532020170205354401001对应的载货清单编号为5100402230805、5100402235855、5100402235821、5100402235989、5100402231755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所载承运公司与实际承运公司不一致。
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从出口业务办理系统-“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载货清单编码,打印了对应的全部六联次《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提取的载货清单显示:编号为5100402230805、5100402235989的公路舱单承运公司编号617401760,经在深圳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车辆管理信息查询-来往港澳车所属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实际承运人为粤航(致富)货运公司。编号为5100402235855、5100402235821、5100402231755的公路舱单承运公司编号743671796,经在深圳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车辆管理信息查询-来往港澳车所属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实际承运人为广东龙门震宇运输有限公司。编号为5100402230805的载货清单同时存在付货人不一致情况,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显示付货人为“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应《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显示付货人为“湖北AA食品有限公司”
(2)报关单号为530120180016330453001、530120180016330469001对应的载货清单编号均为5100449181078,该载货清单显示承运公司为“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但经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确认该两单货物不是由其公司确报也未开展该单承运业务。检查组根据载货清单编号在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两单货物传输人为广州维嘉运输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中《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载货清单》运输单位署名为“广东永诚运输有限公司”对应的报关单号为532020170205345247001、532020170205346775001、532020170205346785001、532020170205347161001、532020170205354401001、530120180016330453001、530120180016330469001货值共计6217836.72元的出口业务申请出口退税时进行了虚假单证备案。
根据以上检查事实,湖北xx食品有限公司备案单证中共计15单出口货物,货值共计14155451.83元,申报出口退税时进行了虚假单证备案。
(二)拟处罚意见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9/307_1691570138769.png?width=81&size=273
根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处以2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7月21日
来源:十堰市税务局 税乎网
与备案单证有关的处罚:
1、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
2、退税分类为一、二类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分类等级降为三类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9/511_1691570138971.png?width=81&size=273
3、退税分类为一二三类的发生拒绝提供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调整为四类
4、未按规定装订、存放、报关备案单证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或拒绝提供单证备案的,按征管法第七十条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9/634_1691570139075.png?width=81&size=273
6、违反出口退(免)税规定被行政处罚的,退税管理类别降为四类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9/130_1691570139176.png?width=890&size=18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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