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3-8-9 16:30:26

【12366近期热点问答】7月25日~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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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析产,房产由两人共有更名为其中一人独有,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吗?
答: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纳税人已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住房,但未交房入住,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已购住房未交房入住,但是已经取得该住房产权证或者已取得契税完税证明的,则属于已有住房情形,不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


三、我公司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给他人,房产税是否由我公司缴纳?
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四、数电票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时,租赁期起止时间应如何填写?
答:按照发票实际开具金额所涉及的租赁期间填写即可。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1年,但开具发票金额为其中1个月的租金,则租赁期起止时间填写为1个月。


五、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是否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应的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六、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发生的水、电费用,应取得何种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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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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