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5: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6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批复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批复_
新地税二字6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制药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1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3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制药厂向下属分支机构分摊共同费用243,800元(新疆制药厂医药经销公司115,000元,新疆制药厂化工物资公司82,800元,新疆制药厂医药门市部46,000元),并准予下属机构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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