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双喜临门”——政策延期,优惠加大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9/536_1691528127100.jpg?width=1080&size=70776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加码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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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优惠再加码,政策再延续。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应该如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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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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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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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登记注册的个体户,目前个人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能否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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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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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我是不是应该到税务局先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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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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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业务需要注册登记了多个个体工商户,是不是能够分别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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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么理解。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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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前,我已经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了,还能追溯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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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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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可以减免的税额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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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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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自然人李某在我省A市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A,自然人李某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且无其他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A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季申报,2023年度4个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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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2023年1-4季度,自然人李某的个体工商户A应当如何享受12号公告的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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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季度预缴申报时,个体工商户A可以按照《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对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8000元(根据我省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年3季度,根据12号公告,个体工商户A可以对1、2季度按照新政策,追溯享受优惠,并在3、4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12号公告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由于个体工商户A,2023年4个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均未超过100万元,因此,不论根据6号公告,还是根据12号公告,其减免税额不会产生变化,只要4个季度按期预缴申报,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均不会产生多缴税款,无需退/抵税。
2023年1-4季度及全年可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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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上述自然人李某在我省B市也注册登记有个体工商户B,自然人李某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且无其他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B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季申报,2023年度4个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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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2023年1-4季度,自然人李某的个体工商户B应当如何享受12号公告的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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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季度,可以按照6号公告规定,对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8000元(根据我省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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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4季度,可以按照12号公告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的部分,在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8000元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2023年1、2季度追溯享受12号公告的优惠政策。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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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多缴税款103500元,自然人李某可以选择当期退税,也可以选择将多缴税款自动抵减以后季度的税款。假设自然人李某选择当期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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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对上述自然人李某而言,全年可减免税额、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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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李某应当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在分别完成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选择向A市或B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合并A、B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假设自然人李某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仅需调整多扣减的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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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山市局
作者:江夏屏
审核: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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