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5: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10号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办函1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监督执行。
附:新政办函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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