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55: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之前,各地应该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地方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的有关状况,认真填写《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并于3月31日前汇总上报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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