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2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的“通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