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41号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际间调拨棉花奖励款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际间调拨棉花奖励款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际同调拨棉花奖励款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50号)有关涉税条款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凡按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棉花(不包括长绒棉和等外棉)按每担30元标准从量收取奖励款。奖励款统一由自治区棉麻公司向用棉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随调拨随收取,作为预算外专用基金专户管理,不列入企业销售收入,不
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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