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服务系列锦囊(十一)——递延纳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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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纳税政策
常见问题与解答
一、什么是递延纳税政策?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一般简称为“递延纳税政策”。
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
三、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什么范圈?
答: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享受递延纳税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无论在哪个期间取得分配利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一是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支付的,相关款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五、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为利润分配企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负有申报责任,应向利润分配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利润分配企业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六、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待遇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待遇过程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七、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一)接收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八、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九、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此政策过程中,被投资企业出现了企业重组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
十、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股权,如果涉及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和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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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发:纳税服务科
责编:薛科科
编审:史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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