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8-7 11:05:15

【20230806 每日一税】虚开专票抵扣销项1000万,上市公司董事长终审裁定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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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每日一税】
虚开专票抵扣销项1000万元,上市公司董事长终审裁定被判11年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39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8月02日起,鸿铭科技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1000万,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被判11年。现在做简要分析,愿大家引以为戒。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年08月02日起,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419 证券简称:鸿铭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披露:
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7月15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LT先生,作为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湘辰公司与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让华汇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1份,金额62,890,770.19元,税额10,691,429.9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因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LT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LT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简易言之:鸿铭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虚开专票抵扣销项税额1069万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10万(含)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含)以上的,司法机关应予以立案。
2.虚开其他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司法机关应予以立案。
虚开发票要不得,愿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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