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重要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308/05/202_1691179813671.gif?width=640&size=6261重要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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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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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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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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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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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重要
请从事上述公告所列油品生产、经营业务的,按照总局、市局相关规定做好消费税税种登记和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归类工作。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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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天津经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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